案件简介:
陈女士在2023年购买了保险公司的一款医疗保险,在保障期间内,陈女士提交了医疗理赔申请。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及案件调查核实时,发现陈女士在投保前就已经存在该疾病,并进行过多次治疗,试图通过投保时隐瞒,并在短期内报案来骗取保险金。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这一欺诈行为,并根据《保险法》相关规定做出拒付解约不退费的处理。
什么是保险欺诈?
保险欺诈是指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,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,骗取保险金;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、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,骗取保险金;故意造成保险事故,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。
保险欺诈常见手段?
1.虚构事故,恶意串通:客户与医疗机构相互勾结,利用医疗机构内部关系伪造相关医学文书,提供虚假就诊资料申请理赔从而骗取保险金。
2.带病投保,不实告知: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、高风险职业等关键信息。客户身体已罹患某种疾病,投保时故意不告知投保前疾病情况,在保险期间内再次就诊从而骗取保险金。
3.重复投保,故意出险:选择多家保险公司,投保同类型的险种,常见于集中投保重疾险或意外险,通过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出险后申请理赔从而骗取保险金。
保险欺诈法律后果很严重!
刑事责任:
《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八条【保险诈骗罪】规定:进行保险诈骗活动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保险诈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保险事故的鉴定人、证明人、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,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,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。
行政责任:
《保险法》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: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,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保险事故的鉴定人、评估人、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,为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,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。
民事责任:
《保险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:未发生保险事故,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,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,并不退还保险费。
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,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;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,不退还保险费。
保险事故发生后,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、变造的有关证明、资料或者其他证据,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,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
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,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,应当退回或者赔偿。
消费者应如何抵制保险欺诈?
1.通过正规、合法经营渠道购买保险公司保险产品。
2.坚守诚信原则,投保过程中遵守如实告知义务,告知并提供真实投保材料。
3.购买保险产品后,及时通过保险公司官网、官微、热线电话核实保单有关信息。
4.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投/被保险人、受益人及保险事故的实际情况,提供真实的证明、资料和其他证据等,不参与任何保险欺诈活动。
5.妥善保管保单及个人信息,提升风险防范意识,通过正规途径理赔,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保险欺诈,警惕“代理理赔陷阱和洗钱陷阱”。